典当借款收取综合费用和利息高吗?
作者:江苏省典当行业协会名誉会长 孔舟航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布。有人提出,典当是否适用于这项规定?如果必须执行这项规定的第二十六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那么典当业能否生存?因事关重大,必须就这个问题做一分析说明:
一、政府只对特殊行业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典当是一种经政府行政许可的特殊融资方式,典当贷款适用的对象是小额、短期的应急融资需求,而不适用对大额的、长期性、连续性的融资需求。
因为这是一个具有金融属性并兼有商业属性的特殊行业,可以有限开展非存款类金融业务,又能将某些物权质押抵押典当贷款、绝当物变现流通,典当企业通过资金流、信息流和风险控制获取利益。这是一种银行体系以外的特殊融资渠道,政府必须对这个行业发展的布局、规模、数量和运行规则进行有限控制和严格监管,确保行业发展的趋利避害,发挥行业的正向作用。如果典当活动无需政府许可和严格监管(准入淘汰、经营规则、收费标准等),任何企业都可为所欲为,那么典当活动可能会因经营利益的驱动而滑向民间借贷,由此产生集资、募股、吸收短期或长期投资以扩大资金规模,进入不规范的资金放贷灰色地带,不仅不能解决小微企业、民营经济、创新创业人群和社会弱势群体的短期、小额应急资金需求,反而可能因为企业逐利的不规范不规矩,而引发社会的失控和不稳定,成为社会的一个关注焦点。
因此,无论古今中外,对典当业和典当活动都是以特殊行业对待,以行政许可的方式谨慎发展的。
二、典当的收费不仅是资金成本,更多的是风险成本。
典当贷款的收费包括综合费用和借款资金利息两个部分,综合费用是指典当行开展典当业务而发生管理费用或产生服务向当户收取的各项应计费用的总和;利息是典当行按当金的数额、典当期限和约定的利率而向当户收取的利息。
从现象上看,典当的综合费和利息合计明显高于银行贷款利率,也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民间借贷活动的贷款利率认定标准,这是事实。但不能说典当公司的收费标准不合法不合理。
首先,全世界任何国家通行的典当行收费标准都明显高于银行业。对典当活动都有专门法,都作为一个行业特例,也是历史形成的商业惯例(商务部在提交典当业立法方案时,专门收集了各国典当法律,其中就有收费标准)。中国历来也是如此,除非在非常时期因政治考量取缔了典当业,但人民银行还是保留了质贷处,其贷款利率也明显高于银行利率。
按照经济学的观点,作为市场主体,必须能够自负盈亏,略有盈利;在收费标准一定的情况下,资金规模越大,效益越好,反之亦然。当企业无利可图时或持续亏损时,市场主体必然消亡。那么,典当行在统一的收费标准、额定的注册资金、规定的经营规则下,加上所服务的群体属于普惠范畴,承担着较高的经营风险,如果不能维持一定的较高收费标准,这个行业是无法持续的。
其二、典当企业的风险是百分之百的风险,是无法转嫁和消化的。
典当行不吸收公众存款,基本没有商业银行借贷,流动资金就是自有资金,资本金负债率一般低于10%。这类企业本身就是特殊企业,它没有杠杆,在经营中形成的风险,就是百分之百的风险,没有任何途径可以转化、冲销和剥离。现在典当企业尚不能享受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所得税前列支的政策。典当过程中积淀的资金风险只能从企业税后的盈余公积中列支,在当前典当企业薄利、微利的实际情况下,这些经营风险大多挂账,很难处理。这也是目前困扰典当企业经营发展的因素之一。
其三、典当企业的资本金来源是股本、企业积累和小于等于净资产的银行借贷(目前几乎为零)。与股份制的商业银行(既可吸收存款,又可公开募股)是迥然不同的。
典当企业的收入=利息+综合费+其他收入。利息是借贷资金的成本,综合费是包括评估鉴定、保管、服务和保险等收费,也包括必要的风险准备金提留。其他收入则包括评估手续费和销售绝当物品的收入等。典当利润的来源是围绕资金借贷的服务和劳务收入,绝当物变现是典当企业利润第二来源。
典当企业的利润=所有收入-成本(资金成本+风险成本+所有营业费用)-税收。其中资金成本包括股东的期望回报率,在不考虑风险的情况下,一般资本金回报率不高于10-15%;典当行向银行借贷的资金则需扣除贷款利息支出;所有营业费用为场地租赁费、员工薪酬、水电费、营业和办公设备购置费用、绝当物品处置费用等,税收包括增值税和所得税。
三、典当高收费与高风险有关
典当的基本功能包括资金融通、当物保管、商品销售、鉴定评估等。典当企业是经营和管理风险的金融中介,具有以大搏小的经营特性。因此典当企业的经营成本既要覆盖资金成本和经营成本,又要覆盖风险成本。典当企业所面临的风险有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这些风险所导致的损失包括计提呆账准备金、坏账准备金和价差损失。信用风险包括当户不能履约偿还或者逾期偿还当金本息,使典当企业蒙受的损失。市场风险包括典当期间或处理绝当物品过程中,当物的市场价值下降,使得变现后价值低于当金本息和处置成本之和,甚至不能变现。操作风险由于评估鉴定技术等原因,在验当中收假、收错和收偏致使形成绝当,或者逾期贷款当金本息超过当物价值;或者因当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占有方面的瑕疵所形成的当物变现能力差的风险;企业内部有道德风险和经营管理不善形成的人情典当、超额典当、违规典当等风险;除此以外,还需考虑一旦绝当,诉讼周期所造成的长时间资金占用成本。
四、典当高收费与经营规模有关
由于现行法规对典当企业的资本金和贷款的限制,以及对收费制定上限、对典当的结构比例限制,典当企业的经营以自有资金为主,总体上资本金规模小、业务规模难以扩大,有些大宗业务难以受理,因此,典当行的经营范围看似很广,实际操作上是能够受理的品种范围十分有限。古今中外,政府都对典当业特许实行较高的息费率,以维持典当行业较高的资金成本和管理成本。
五、典当高收费与服务有关
典当企业服务涵盖更广更具体。譬如:当物的鉴定评估、保管,办理抵押质押手续等,以及服务的效率、灵活性等。而银行有信贷规模压力,对有些具体的服务项目委托其他社会机构办理,自然收费要低。
综上所述,典当业是以自有资金为主依托实物质押抵押进行货币资金借贷的融资方式。作为银行金融业主渠道的补充,实行严格的经营规则和收费上限管理。目前典当行业普遍开展诚信经营服务,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适当降低收费,获得客户的理解和支持,得到了社会的认可和接受。然而,如果不顾典当业发展的经济规律,以民间借贷的标准来对待典当业,不仅严重压缩了典当的利润空间和生存空间,而且在政策和法律范围上,也会对典当行业带来致命影响,这是所有典当业者和政府部门不愿意看到的。
几点感想:
典当业经历了从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商务部、银保监会几个政府监管部门的隶属关系转变,每一次新的监管部门对这个行业都有熟悉到认知的过程,每一次都会对典当业是否“高利贷”斟酌再三。事实上,当对典当行业的特殊功能作用逐渐认识了、当对国际国内监管典当业的大思路明晰了,典当业是否是“高利贷”问题就迎刃而解了。我曾参与过商务部、原国务院法制办对《典当管理条例》(稿)的多次调研论证,所接触的专家学者(包括起草物权法的人大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北大教授等等)对典当的认知是非常成熟的,典当的收费标准属于国际通行的商业惯例。
对典当业的认知还需要用经济学的观点,一个弱小的民营为主的行业,由于现在社会金融体系覆盖面的某些缺憾,造成了特殊的典当客户群体,这个群体既是隐性的又是客观存在的,即所谓的市场多元化中需要金融普惠的那一部分。典当提供了这样细微的资金服务,缓解了这部分供求关系和社会矛盾。另外,供求关系也决定了价格,这部分典当业务数量小、价格低、品种繁杂、市场变现能力弱,加上客源和客流量不稳定,从另一个角度又是这部分专业鉴定人员非常小众,来源少、工作量少,特别稀缺,它不靠学历教育,而靠专业积累,这种专业要求的特殊性决定了这类服务价格的特殊性。所以,典当业特殊的生存法则和发展规律决定了它的收费标准与众不同。
我们认为,市场规则是企业的生命线。从典当业角度,越是诚信规范、服务周到,就越能理直气壮开展典当经营,就越能获得社会的认同和法律的支持;从政府监管角度,越了解行业发展,就越会理解行业的运行规则的重要性,在制度严管的条件下,尊重历史、尊重规律,才能让典当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现普惠金融的责任担当。
以上意见,恐有不当之处,望监管部门参考。
转载来源:江苏省典当协会官网